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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4 16:54:09 股吧网页版
赛诺医疗: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天津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5


证券代码:688108 证券简称:赛诺医疗 公告编号:2025-044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天津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诺医疗”“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天津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及对孙箭华、沈立华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5)27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相关内容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孙箭华、沈立华:

2025 年 4 月 26 日,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诺医疗”或公司)
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据此对相应定期报告进行更正的公告》,对 2024 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财务报表的部分数据进行更正,主要涉及调减投资收益、营业利润、利润
总额、净利润 958.82 万元。上述错报主要系因 2024 年 1 月,赛诺医疗收购美国 eLum 公
司 72.73%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对美国 eLum 公司达成控制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赛诺医疗在对购买日之前通过控股子公司赛诺神畅持有的 18.18%的美国 eLum 公司股权按购买日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时,持股比例计算错误,导致错报投资收益 958.82 万元。赛诺医疗 2024 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孙箭华、财务总监沈立华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规定,现决定对赛诺医疗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孙箭华、沈立华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严肃组织开展公司内部追责,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

验收。孙箭华、沈立华应于 2025 年 9 月 8 日携带有效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指出的问题,严格按照天津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并将在规定期限内向天津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严肃组织开展公司内部追责,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产生影响,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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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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