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对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二)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三)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四)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五)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第八条 审计部向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部负责人即内审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任免。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定内部审计章程,对内部审计的目标、职责和权限进行规范,并报经董事长批准。内部审计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内部审计目标;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三)内部审计范围;
(四)内部审计标准;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手册,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内部审计质量实施有效控制,开展指导、监督、分级复核和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并接受内部审计质量外部评估。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六)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除实施常规审计业务外,还可以接受董事会或者最高管理层委派的下列事项:
(一)进行舞弊检查;
(二)实施专项审计;
(三)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四)评价社会审计组织的工作质量;
(五)其他。
第十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十七条 公司配置不少于2名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须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内部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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