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或即将发生、尚未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及相关资料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进行报告、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
联自然人);
(七)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八)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派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参股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和报告标准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所述的重大事件、重大交易、重大风险事项、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重大诉讼/仲裁等需要对外披露的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汇报。
第六条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
(一)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向董事会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当日核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原因;公司应于当日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发生或拟发生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三)广告传媒传递的消息(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搜集传播的证据;公司应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份变动当日收盘后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第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票变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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