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与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合理性,促进公司业务依法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出具意见。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关联人、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认定,具体以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其他业务规则的界定为准。之一的。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六条 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七条 在本制度中,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受赠资产;(八)债权或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公司拟进行关联交易时,由公司的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该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并报董事会备案: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低于3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下的关联交易。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应当比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对于需经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比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但对已依法审议的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第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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