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6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范围...... 2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2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 3
第五章 担保合同的订立...... 5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6
第七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7
第八章 相关责任......7
第九章 附 则......8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加强对外担保的管理,有效控制
和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
要求》、《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 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
管规则及《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
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
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前款所称的“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
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
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
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
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
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
出相关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担保,公司对强令为他人
担保的行为应当拒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 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营运资金合理,具
有相当经济实力和良好资信的法人单位;
(二)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四) 与本公司有互保往来业务的企业。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企业均必须具有较强偿债能
力。
第九条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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