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6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二 O 二五年九月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信息申报......1
第三章 信息披露......2
第四章 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3
第五章 限制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5
第六章 附 则......6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前述人员
减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业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
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
的承诺。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
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
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
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
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
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
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
本人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
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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