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6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1
第三章 关联交易......3
第四章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4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5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7
第七章 关联交易披露......10
第八章 附 则......10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等事项,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及《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 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的原则;
(四)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事项,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
动人;
(三)由本条第(一)、(二)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除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四)本制度所指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
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
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一致
行动人;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
女配偶的父母;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
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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