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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晨股份:晶晨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6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1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3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4
第五章 附则......5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科
创板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
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
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
向上交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
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损害公司
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的,可以暂缓披露。但最迟应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
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
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
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
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
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
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

公司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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