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为“《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第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对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五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节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前款所称财务性投资的理解和适用,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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