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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3 17:21:38 股吧网页版
博众精工: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本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三条 本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一条 本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且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本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本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本委员会成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本委员会成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本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本委员会职务。

本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本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六条 本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本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本委员会应当按照上述第四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为: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本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本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本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本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本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条 本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本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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