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决策与管理,控制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拓展经营领域,保障公司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以现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进行设立、并购企业(具体包括新设、参股、并购、重组、股权置换、股份增持或减持等)、股权投资、委托管理、委托理财、委托贷款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的投资活动。
本制度中所称的投资,包含公司购入不动产、股票、债权、基金、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风险投资行为,上述投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本制度中所称的投资,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若有)。子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事项,应当由该子公司经办部门向公司申请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由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再由该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实施。
第三条 公司投资后,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其余情况采取成本法进行核算,并按具体情况计提减值准备。
第四条 公司投资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坚持效益优先。
第五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六条 公司投资行为应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因业务需要不得不发生关联交易的,则应遵循公平原则,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在投资事项的筹划、决议以及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事宜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工作分工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九条 公司应组织成立尽职调查小组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业务、财务、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小组成员包括投资部、法务部、财务中心、证券事务部、业务部门、技术部门等项目评估必要人员,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
第十条 投资部负责寻找、收集对外投资的信息及分析,编制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参与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和商务谈判;组织项目清算与交接工作;负责对外投资项目投资效益评估与总结;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和组织,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包括投资协议的签署以及投资款的申请和支付等)。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筹措资金,参与投资合同等相关文件审核,办理出资手续等,做好公司对外投资的收益管理。投资收益和公司依法投资债券等项目的投资收益应及时返回本公司账户。公司财务中心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按月取得子公司的财务报告,以便公司合并报表并对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财务中心要及时掌握各投资项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投资风险、投资回收等进行评价考核并向公司决策层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法务部负责拟定投资协议、审核与投资相关的重要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投前先决条件资料、被投资公司证照、章程及相关函件等)的法律审核。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项目相关信息应事前及时向证券事务部报备,由证券事务部判断对外投资需履行的审议披露程序。对于达到本制度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投资项目投资部门应将相关资料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参与投资合同等相关文件审核并组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需进行信息披露的投资项目,在依法进行信息披露之前,证券事务部应严格办理好内幕知情人登记手续,同时督促相关知情人员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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