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证券代码:688090 证券简称:瑞松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7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及部分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 取消监事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与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对《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与监事或监事会有关的内部制度相应废止,对《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中相关条款亦作出相应修订。
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设置事项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较多,本次对《公司章程》及附件中关于原监事会行
使的职权统一修改为由审计委员会行使,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主席”的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相关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的序号根据上述内容做相应调整,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
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以外的董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
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1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
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对外“提供担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过,并及时披露。
保;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对象提供的担保; 议: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2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计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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