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5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部分授予相
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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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松科技”“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预留部分授予(以下简称“本次预留授予”)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公司的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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