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8
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制度,更好
的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其
所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应不少于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公司设立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
或者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只能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任职条件
第七条 公司所聘独立董事应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和
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
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
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 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
作人员;“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子女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重大业务往来”,
指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
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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