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二五年八月
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配
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
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五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本着规范、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股东会批准的用
途使用。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上市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机构;
(三)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 募集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
手续。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按公司各级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由财务部予以付款。同时,财务部应为募集资金的使用建立健全专门的会计档案。
(二)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
(三)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
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四)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
如下行为:
(一) 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
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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