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投资
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及决策权限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 新设立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股权或权益性投资;
(二) 以新增或购买存量权益的方式取得或增加被投资企业权益;
(三) 项目合作方式的投资;
(四) 股票、基金投资;
(五) 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六) 委托理财;
(七) 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投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
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
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超过500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本制度中涉及公司的财务指标均指公司的合并报表财务指标;本制度中涉及的公司市值,是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
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100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超过100万元。
除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外,其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七条 总经理牵头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后续日常管理,负责对投资项目的
具体实施,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第八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营管
理人员、董事、监事或股权代表,经法定程序选举后,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九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应派出董事及相应的经营管
理人员, 对控股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十条 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
理决定。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 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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