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
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本公司整体利益,尤其
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所聘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其他2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
董事,并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本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人数
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
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制度第九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一)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和主要
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 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公
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
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公司法》
及《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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