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的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保护公司财产安全,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兴图新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
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担保。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条 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准后实施。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七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
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
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证券部。
第九条 证券部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
合规性复核。
第十条 证券部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
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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