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互相提供担保。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要求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申请担保时应
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近 3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资信情况证明,以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七)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财务部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进行核查,重点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被担保方偿债能力及偿债的资金来源、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及银行贷款还贷的守信度、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资产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权属受限的情形等。
第九条 被担保人有以下情形之一或提交资料不充分时,财务部不得受理其提交的担保申请: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四)经营状况恶化、信誉不良、缺乏偿债能力,且无明显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或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
(六)公司曾为其担保,但发生过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七)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董事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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