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调整及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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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六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调整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
废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泰生物”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实施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事项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为诺泰生物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不对非法律专业事项提供意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诺泰生物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为真实、完整、准确及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诺泰生物本次归属、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诺泰生物本次归属、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诺泰生物本次归属、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诺泰生物本次归属、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之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诺泰生物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归属、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1、2023 年 5 月 22 日,诺泰生物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诺泰生物拟作为激励对象的公司董事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诺泰生物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 年 5 月 22 日,诺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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