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8
证券代码:688070 证券简称:纵横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5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诉讼事项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实际控制人任斌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非上市公司涉诉,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离婚纠纷诉讼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案系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任斌先生个人离婚纠纷诉讼,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以及 2025 年 1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
二、本次诉讼二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斌先生通知,得知其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任斌因与被上诉人邝明芳离婚纠纷不服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事宜作出终审判决。根据《民事判决书》,本次诉讼涉及公司股权相关财产分割判决结果如下:
1、准予邝明芳与任斌离婚;
2、任斌持有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502,000 股股份中的
9,996,000 股股份归邝明芳所有,任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邝明芳办理过户手续;
3、任斌持有海南永信大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3%的财产份额归任斌所有。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简要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斌先生在资产等方面完全分开,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涉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根据本次终审判决结果,任斌先生在办理股份过户手续后,直接持有公司股
份由 2050.20 万股变更为 1050.60 万股,直接持股比例由 23.41%变更为 12.00%。
任斌先生通过与股东王陈先生、陈鹏先生的一致行动协议安排,以及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海南永信大鹏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对公司的间接控制,任斌先生根据本次判决完成股份过户后,合计控制公司股权比例为 44.76%,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诉讼不存在变相减持或规避相关减持限制的情形,任斌先生与邝明芳女士根据判决进行财产分割后仍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减持规则要求。公司后续将根据股份过户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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