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480-1 号
致: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担任公司本次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公告的《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股东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事项”)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5 年 7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实施的明确意见。
(二)2025 年 7 月 19 日至 2025 年 7 月 28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未收到任何对名单内人员的异议。2025 年 7 月 30 日,公司公告了《无锡德林海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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