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示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激励对象名单,具备作为激励对象的资格和条件。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但不包括公司独
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截至授予日,《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的38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上市公司激励对象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5 年
8 月 28 日,以 11.42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38 名激励对象授予 273.2059 万股限制
性股票。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 8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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