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688069 证券简称:德林海 公告编号:2025-039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达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季乐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45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季乐华:
经查,在 2023 年年报披露前,公司个别客户已有迹象表明其信用风险特征发生显著变化,但公司仍对相关客户的应收账款按照以往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也不符合公司年报中披露的“本集团对信用风险显著不同的金融资产单项评价信用风险”“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外,本集团基于共同风险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不同的组别,在组合的基础上评估信用风险”的会计政策。上述财务核算问题影响公司 2023 年年报相关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季乐华作为时任财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切实加强相关人员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则制度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健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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