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15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登记在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本制度所称股东是指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以及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特定股东”)。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上交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二章 股东股份变动规则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大股东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易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大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二)公司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四)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导致公司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公司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还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监管指引 15 号》第十条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最近 3 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未实施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的,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
(二)最近 20 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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