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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8 18:35:55 股吧网页版
德林海:德林海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7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9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资金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
新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相关规则对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验资报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做到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或机构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十一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应坚持集中存储、便于监督的原则。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所列资金用途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第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集资金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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