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决策事宜,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人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与本项第 1 目、第 2 目和第 3 目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6、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7、由本项第 1 目至第 6 目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8、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9、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第三条 关联交易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以下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四)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五)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及当事人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采取回避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六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股东会决策权限:
达到如下标准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应当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3、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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