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8
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投资者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中“超募资金”系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为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二)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1)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的,由项目负责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填写资金使用申请,报内审部审核,经董事长批准后办理;
(2)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根据权限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相关负责部门提出申请,报财务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审核,经董事长批准后办理;
(3)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相关负责部门提出申请,报财务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审核,经董事长批准后办理。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项目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存在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投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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