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8
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及董事会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
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
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
辞职。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3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应不少于公司董
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中,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
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资格;
(二)具有《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符合下列法律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
适用);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
规定(如适用);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
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如适用);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已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公
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不得再连续任职公司
独立董事。
第十一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
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
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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