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8
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热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书面授权,下属分、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等其他担保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五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对外担保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公司按本制度提供的任何对外担保行为,必须按照《公司章程》的授权权限,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一节 对外担保的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充分偿债能力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对外担保:
(一)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二)根据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三)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担保单位。
第十二条 被担保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具有较好的盈利和发展前景,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或无财务状况恶化的明显表现;
(三)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并不得有超过其净资产的对外担保;
(四)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六)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二节 对外担保的审查及调查
第十三条 被担保人应该向公司提交担保申请书,申请书至少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或副本)的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及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
(三)被担保人银行借款总量、借款增减变化原因及借款担保情况;
(四)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及财务状况,以及双方互为提供的借款担保的金额、品种、期限;
(五)本项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六)本项担保的主债务的用途、经济效果;
(七)本项担保的主债务的还款的资金来源;
(八)被担保人董事会(或权力机构)所作出的贷款及担保决议;
(九)被担保人拟向公司提出的反担保的资产名称、数量及相应所有权证;
(十)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十一)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经办人员应当对被担保对象提供的资料进行必要的审查,以确定材料是否真实可靠。防止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五条 担保经办人会同公司财务部负责对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分析,对其所提供的反担保资产所有权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程度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形成一份详细的书面调查报告。
第三节 对外担保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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