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爱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爱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效力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议事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本规则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补充规定,公司召开董事会除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的组成机构
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设立,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决议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四个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公司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任职资格
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但是,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提名
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名新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可以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六条 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选聘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便于股东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向公司提供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审议其选任事项的公司股东会上接受股东质询,并在任职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科创板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七条 任期
董事任期三年,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八条 董事的权利
公司董事享有下述权利:
(一) 出席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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