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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16:18:32 股吧网页版
爱威科技:爱威科技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爱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延伸和完善产业链条,增强公司竞争力,而用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以及各种国家法律允许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所进行的各种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五条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还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爱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总经理、董事会和股东会。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投资由总经理审批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下;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下;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下;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下或不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或不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或不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的计算标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于达到本制度第九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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