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证券代码:688062 证券简称:迈威生物 公告编号:2025-039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收到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0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23),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大涛先生因涉嫌短线交易,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近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大涛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沪[2025]16 号)。现将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 局对刘大涛短线交易“迈威生物”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 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 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刘大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 年 1 月 18 日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威生
物”或“公司”)上市至 2022 年 7 月 18 日期间,你作为公司董事、总经理,使
用周某证券账户(沪市股东代码为 A748696615)累计买入“迈威生物”
976,567 股,合计成交 19,297,719.97 元,累计卖出“迈威生物”634,265 股,合
计成交 13,883,564.69 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迈威生物相关公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 料、证券交易记录、银行资金明细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刘大涛上述行为属于《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或者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刘大涛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仅涉及刘大涛先生个人,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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