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运营效率,增加公司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本部、全资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及工作程序、审计档案管理等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标准。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内部审计机构日常工作受董事长管理,向董事长汇报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需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反舞弊、企业管理原则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通过学习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十条 审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被审计单位的实际经营活动,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可就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事项提供专业建议,在保证内部审计监督和咨询工作之间相互独立的基础上,参与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的决策,但不得直接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若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工作客观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内审部根据工作需要和项目安排情况,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可适当抽调公司骨干人员参与审计项目,以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三条 抽调人员应当对所承担的审计事项的审计质量负责,并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项目实施前填写《保密承诺书》,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移交审计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全部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 内审部的职责如下: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要求,及时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以风险为导向,根据监管要求以及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制订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监管要求及管理实际,安排及开展计划外审计项目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积极应对、高效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3、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售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4、独立进行公司内部的各项审计业务,并及时报告审计结果。如发现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公司领导。
5、负责对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6、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成本费用控制及异常费用发生情况进行审计。
7、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8、负责对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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