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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17:33:02 股吧网页版
华锐精密:《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职责权限与工作分工作出规定,并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管理职能作出规定。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应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本章规定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应与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

第二章 经理机构

第七条 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 公司经理机构设总经理一名,根据业务管理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组成公司经理层。经理层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指挥和运作中心。

第九条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及经理层其他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公司总经理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

第十一条 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企业、投资者和职工的利益。

(2)具备丰富经营管理经验,熟悉生产经营业务和有关经济法规,胜任经营管理;

(3)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4)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经理层其他成员的任职资格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经理层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于二个月前向
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待董事会批准后离任。如果在不利于公司的时候辞职或在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辞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总经理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无正当理由,应于收到总经理辞职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正式批复。

第十五条 经理层其他成员提出辞职,需提前一个月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由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三章 经理层职权

第一节 总经理的职责权限

第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总经理应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长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实施情况。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及时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署及履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公司遇有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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