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的维护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投资决策行为更规范、科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指(以下简称“投资”)指公司为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延伸和完善产业链条,增强公司竞争力,而用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以及各种国家法律允许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所进行的各种投资行为(银行理财除外)。
根据国家对外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
第二章 重大投资决策的审批权限
第三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但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条 下列范围的投资行为由公司股东会进行决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前款“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前款“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五条 对于未达到董事会审议的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第三章 重大投资决策的程序
第六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及其他人员均可提出投资建议,投资规划部门或指定的投资执行部门为投资建议的受理部门。
第七条 投资规划部门或指定的投资执行部门对收到的投资建议书作初步审查和整理后,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组织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投资建议书进行内部评审,认为可行的,应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的可行性作出评审意见。
第九条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咨询论证;认为必须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处置的资产进行审计或评估,审计、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订日不得超过6 个月、12 个月。若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审计或评估,必须说明原因。
第十条 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会的授权进行投资。超过投资权
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请股东会讨论。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对重大投资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事项有关联的关系的股东或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 重大投资项目经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签署意见,财务部门凭投资主管部门的通知办理有关财务方面的手续。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投资规划部门在前述对内投资项目通过后及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总经理如发现该方案有重大遗漏、项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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