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1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
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及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发生下列情形的,董事辞职报告自下任董事填补因此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离职将导致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公司应在收到董事辞职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职的相关情况,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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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解任),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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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按照公司的要求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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