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4 15:31:47 股吧网页版
炬芯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5


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加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除本制度明确规定外,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关于所持公司股票的信息申报、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按照上交所的具体业务规则执行,上交所未明确具体业务规则的,参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信息申报

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之前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该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并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由公司向上交所履行相关报告备案及公告手续。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交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