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
第四章担保信息披露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规章及《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
第四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尽可能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被担保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及个人或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及个人;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三)产权关系明确;
(四)没有不能合法存续的情形出现;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
(六)没有公司认为的其他较大风险。
第九条 被担保人申请担保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或个人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证明、承诺;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涉及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须经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还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在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必须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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