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公司与第四条第(三)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四条第(三)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前述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的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并由公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关联交易是指如下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与开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有关法律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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