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6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包括: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分/子公司,下同)核心技术人员、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含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鉴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 1 名激励对象在其登记
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之后至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与其本人沟通确认,其在买卖股票时对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有限,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时间、最终激励方案以及核心要素等并不知悉,系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其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牟利的主观故意,相关股票买卖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其在自查期间内未向任何人员泄漏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信息或基于此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基于审慎原则,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司决定取消该名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资格。本次调整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158 名调整为 157 名,首次授予数量保持不变。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首
次授予日为 2025 年 9 月 5 日,并同意以19.34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157
名激励对象授予 49.9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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