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6
证券代码:688045 证券简称:必易微 公告编号:2025-042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且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即 2025 年 2 月 16 日至 2025 年 8 月 15 日,以下简称“
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登记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在自查期间内,共有 6 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并与上述人员沟通确认,其中:
(一)5 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在知悉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时间前,系其个人基于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无关;其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公司尚未开始筹划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二)1 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在登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之后到公司公开披露本激励计划前,该名核查对象为公司普通员工,经公司与其本人沟通确认,其在买卖股票时对本激励计划公告前知悉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有限,对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时间、最终激励方案以及核心要素等并不知悉,系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其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牟利的主观故意,相关股票买卖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其在自查期间内未向任何人员泄漏本激励计划的具体信息或基于此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基于审慎原则,公司决定取消该名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资格。
除此上述情形外,其他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筹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特此公告。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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