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采用与他人组建合资公司方式建设时,该合资公司应当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
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公司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十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除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聘请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募投项目资金支出时,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投项目资金的支出,应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并经对应募投项目负责人审核通过。募投项目资金的每笔支出,须符合资金使用计划,并按照公司资金审批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予以付款。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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