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
第四条 内部审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增加组织价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检查监督等重要事项负责,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均接受本制度的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公司内控制度要求,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公司根据本公司的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设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负责审计机构的全面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等。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应予以保证,并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仅供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使用。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内部审计计划及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同时在工作中要坚持客观公正、勤勉尽责、诚信、清正廉洁、谦虚谨慎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并保持良好职业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工作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要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经营活动的所有环节,包括研发管理、采购管理、销售管理、资金管理、存货管理、财务报告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合同管理、资产管理、成本与费用管理环节。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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