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按本办法提供的任何对外担保行为,必须按照《公司章程》的授
权权限,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
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董事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
程序的相关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调查评估
第七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根据提交的有关资料,对担保申请人的
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誉状况和担保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决定是否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信调查,并在审慎判断担保申请人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在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
事项:
(一)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担保政策等相关要求。
(二)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一般包括: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盈利水平、信用程度、行业前景等。
(三)担保申请人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状况及其权利归属。
(四)公司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当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
第九条 担保申请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担保政策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与其他公司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与本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
担保费用的。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十条 除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
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均由董事会审议,且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情况,监督及评估
公司与担保相关的内部控制事宜,并就相关事项做好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审查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关注被担保对象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对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作出审慎判断。必要时,独立董事可要求公司提供作出判断所需的相关信息。
独立董事应特别关注董事会会议相关审议内容及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中的要求。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证券中介机构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得到纠正时,独立董事应出具专项意见。独立董事在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可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通过后,还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