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及质押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已发生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对外担保的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下属控股子公司间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第三方企业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应当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六条 公司的担保对象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公司的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七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该申请担保人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且申请担保人或第三方可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可以提供担保。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和其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为互保单位提供担保实行等额原则,对方超出部分也应要求其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及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30 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申请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其中担保申请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 担保类型与担保期限;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的说明;
(六) 反担保方案。
申请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一) 申请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企业基本资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申请担保人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 与被担保债务相关的主合同复印件;
(四)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措施及反担保相关基本资料;
(五) 申请担保人不存在正在进行的及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 其他公司财务部认为应当提供的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在受理担保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交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行业前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对该次对外担保申请进行风险评估,确保该次担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对外担保政策,并形成书面报告(连同担保申请书及相关基本资料)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公司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就该次对外担保申请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该次对外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行使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充分调查担保申请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在必要时,公司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该次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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