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高效、稳定地行使其职权,根据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六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
内举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二)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天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三)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天内未作出反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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