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及《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 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是否存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事项,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八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流程
第九条 公司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负责人应将相关信息资料、拟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有关内幕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及时提交总经理办公室,经总经理办公室审议同意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相关事项进行登记,并由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将相关文件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 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 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 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 内部审核程序;
(五)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六) 相关内幕知情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七)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上述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 已办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审批及登记情况: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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