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推动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有效实现,规范运营,根据《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立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运营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执委会的行为准则,适用于执委会全体委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执委会成员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非独立董事、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人员中产生。执委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至二名,委员若干。
第四条 执委会主席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可连聘连任。执委会副主席和委员由执委会主席提名,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董事长可以列席执委会,经执委会主席指定的其他业务负责人也可列席执委会。
第六条 执委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为三年,执委会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执委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执委会负责战略的执行和日常经营活动,对董事会负责,并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负责落实公司经营目标和战略项目;
(二)决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
(三)审核公司战略发展规划;
(四)审核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五)审核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等交易事项方案;
(六)审核执委会主席拟订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方案;
(七)审核执委会主席拟订的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批准公司日常经营制度;
(八)督促、检查公司各子公司落实经营目标和战略项目情况;
(九)审核需由董事会决定事项的议案;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对执委会进行审批权授权的范围为:执委会每年度有权对以下额度的交易事项做出决议,交易事项包括:
(一)主业投资;
(二)子公司股权融资;
(三)购买或出售资产(房屋土地资产除外);
(四)租入或租出资产;
(五)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六)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七)放弃权利;
(八)对外捐赠。
1、对于第一项至第七项,投资总额/交易总额低于 2 亿元人民币(境内)的事项,由执委会审议批准;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额度应不超过 5 亿元人民币;
2、对于第八项,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向同一受赠方累计捐赠价值不超过 1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捐赠,由执委会审议批准;
3、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交易,或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 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的交易,由执委会审议批准。
如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则仍需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条 执委会主席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和执委会批准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拟定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三)组织实施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交易事项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委会副主席、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工作程序及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执委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执委会主席主持,执委会主席不主持或不能出席的,可由副主席或主席指定的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做好执委会会前、会中及会后的相关工作,包括会前通知发布、议案收集,会中组织汇报、会议记录,会后决议事项执行进度跟踪等日常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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