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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4 18:26:02 股吧网页版
芯源微:《执行委员会主席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5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委员会主席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推动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有效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主席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和执委会批准的决议,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执委会主席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执委会主席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执委会主席: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执委会主席。

第六条 执委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至二名,委员若干。执委会主席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执委会副主席和委员由执委会主席提名,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执委会主席每届任期为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执委会主席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执委会主席的职权

第九条 执委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和执委会批准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拟定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三)组织实施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交易事项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执委会副主席、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执委会副主席的主要职权:

(一)受执委会主席委托分管部分工作,对执委会主席和执委会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二)执委会主席不能履职时,由执委会主席指定副主席代行执委会主席职权;

(三)参加执委会主席主持召开的经营会议,汇报主管工作及发表意见;
(四)执委会主席临时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执委会主席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一条 执委会主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

(三)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生产经营经济指标,制定行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经济指标的完成;

(四)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五)组织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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